原告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里斯公司)與被告株式會社PDT(以下簡稱PDT公司)侵害發明專利糾紛一案,經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現場勘驗后,最終判決PDT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哈里斯公司專利權的行為,并賠償哈里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
原告哈里斯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專業研發和制造玻璃加工設備、卷對卷/自動化設備以及RFID設備的日本創造型企業,其融合高速度和高精度的制造工藝來開發制造創新的具有高附加值的設備,生產出在世界市場上具有競爭力的產品。
哈里斯公司擁有名稱為“薄板狀物加工裝置及薄板狀構件的制造方法”,專利號為ZL201410267474.2的發明專利權。2017年6月,哈里斯公司發現韓國PDT公司在深圳一展會上宣傳玻璃蓋板CNC設備,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已生產侵權產品并銷至中國公司。哈里斯公司認為PDT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相關產品,不僅嚴重侵犯了哈里斯公司所享有的專利權,而且給哈里斯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遂委托康瑞律師事務所對PDT公司提起了民事侵權訴訟。我所接收委托后,與當事人進行了詳細溝通并制定維權策略。因侵權產品為大型加工設備,取證難度較大,我所在立案時一并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派員到實地進行審查勘驗,并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拍照、錄像固定證據。經過對證據的細致梳理,庭審及勘驗過程中的據理力爭,成功贏得該案件,并獲得法院全額支持請求的賠償金額。對于哈里斯公司主張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合計300萬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全額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專利類型。本案專利屬于發明專利,市場價值相對較高,應用范圍較為廣泛,需要強有力的司法保護。二是侵權行為性質。PDT公司實施制造、銷售侵權行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構成相同侵權,制造屬于源頭侵權,且屬于大型生產線。并根據本案查明,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價格為50萬美元,與專利產品價格相當,兩者處于同一競爭市場,利潤應當大致相當,或者由于侵權產品省去研發成本,利潤還會高于專利產品。三是侵權持續時間長。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侵權時間至少從2017年持續至今,侵權持續時間相對較長,擠壓哈里斯公司的市場占有份額,會造成競爭市場較大損害。四是技術貢獻率較大。本案專利技術方案屬于被訴侵權產品的核心部分的技術方案,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貢獻率較高,應當從高確定賠償金額。五是合理開支。哈里斯公司為維權進行大量工作,委托律師進行維權,需要支付相應的維權費用,且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合理開支。綜合上訴因素,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權利人提供證據并能夠進行合理說明的情況下,本院認為哈里斯公司所主張的賠償數額實屬合理,并非明顯不當,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通過加大判賠力度彰顯司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堅決態度,本院予以全額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株式會社PDT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權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201410267474.2、名稱為“薄板狀物加工裝置及薄板狀構件的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 株式會社PDT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